交易成本理论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(Coase, R.H., 1937)所提出,交易成本理论的根本论点在于对企业的本质加以解释。由于经济体系中企业的专业分工与市场价格机能之运作,产生了专业分工的现象;但是使用市场的价格机能的成本相对偏高,而形成企业机制,它是人类追求经济效率所形成的组织体。
交易成本理论是用比较制度分析方法研究经济组织制度的理论。它的基本思路是:围绕交易费用节约这一中心,把交易作为分析单位,找出区分不同交易的特征因素,然后分析什么样的交易应该用什么样的体制组织来协调。
科斯认为,交易成本是获得准确市场信息所需要的费用,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。也就是说,交易成本由信息搜寻成本、谈判成本、缔约成本、监督履约情况的成本、可能发生的处理违约行为的成本所构成。
总体而言,简单的分类可将交易成本区分为以下几项(Williamson, 1975):
搜寻成本:商品信息与交易对象信息的搜集。
信息成本:取得交易对象信息与和交易对象进行信息交换所需的成本。
议价成本:针对契约、价格、品质讨价还价的成本。
决策成本:进行相关决策与签订契约所需的内部成本。
监督成本:监督交易对象是否依照契约内容进行交易的成本,例如追踪产品、监督、验货等。
违约成本:违约时所需付出的事后成本。
Williamson(1985)进一步将交易成本加以整理区分为事前与事后两大类。
事前的交易成本:签约、谈判、保障契约等成本。
事后的交易成本:契约不能适应所导致的成本;讨价还价的成本─指两方调整适应不良的谈判成本;建构及营运的成本;为解决双方的纠纷与争执而设置的相关成本; 约束成本─为取信于对方所需之成本。
Dahlman(1979)则将交易活动的内容加以类别化处理,认为交易成本包含:搜寻信息的成本、协商与决策成本、契约成本、监督成本、执行成本与转换成本,说明了交易成本的型态及基本内涵。简言之,所谓交易成本就是指当交易行为发生时,所随同产生的信息搜寻、条件谈判与交易实施等的各项成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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